所有學生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考試規則:
1.考生應提早15分鐘到達考場查看座位編號,並提早5分鐘進入考場作準備。
2.考生需把學生證及身份證放在檯面左上角,以備監考人員查核。如不能出示學生證或身份證的學生,將可能不獲準參加考試。
3.除必要的文具外及證件外,其他所有物品 (如筆記/手機等) 請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。考場內禁止使用發聲、出紙及有儲存資料功能的計算機,監考人員會予以檢查,如認為不適當,監考人員有權禁止其使用。
4.進入試場後,考生的手提電話/其他通訊設備必須關閉或調至靜音模式,並禁止在考試進行期間使用手提電話/其他通訊設備及智能手錶,如有發現,監考人員將以作弊行為處理。
5.考生必須把姓名、學號、科目編號及名稱、考試日期寫在考試卷封面及答題簿上,沒有寫上姓名及學號者,後果自負。
6.考試開始45分鐘內不接受學生交卷及離場。遲到之考生將不獲額外補時,若遲到超過45分鐘之考生,除非有特殊理由事先已通知教務處,否則監考人員有權不允許其參加考試。
7.於開考後一小時,監考人員將不回答任何有關考卷的疑問,故考生收到考卷後應先查看試卷內容是否有疑問。
8.考生如要發問或其他任何事情需要監考人員協助,請舉手示意。沒有得到監考人員允許,考生不得隨意離開座位。
9.所有試場內供應之考試用品,如考試題目和答題簿等一律不得撕毀或攜離試場 。完成考試後,考生必須把考試題目連同答題簿一併留在檯上,舉手示意,待監考人員前來檢收。當監考人員宣佈考試結束時,考生必須停止書寫,等候監考人員通知,始可離開考場。
10.如發現有作弊或企圖作弊之行為,監考人員將登記其學生姓名、學生編號,並把整個過程以文字記錄後呈學院備案。在考試期間,任何形式的作弊都是不容許的,違者將受到校方處分,取消其考試成績,嚴重者其學籍將被終止。考生若違反考試規則,可引緻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之處分,並需向本院考試委員會作出書面解釋。
11.任何有關考試之投訴,須於應考後7天內以書面向教務處提出,逾期限或來信不具姓名及學號者不予受理。